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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0-02-14 13:13:27   编辑:何亚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不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三、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落实职工安全防护措施。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及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知识,进一步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及时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消毒液、洗手液等;同时也要督促职工正确佩戴口罩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五、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管困难的,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同心同向、共克时艰,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起努力!

玉溪市总工会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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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总工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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