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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

2016-01-08 17:38:40   编辑:李艾丽

各州、市总工会: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总工会

   2015年10月19日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县级工会经审组织在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进程、服务工会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及《云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党风廉政建设新要求的根本需要。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会组织的不断壮大和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的积极推进,县级工会经费总量不断增加,资产规模日益扩大,县级工会对外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必须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切实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依法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和财产,夯实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物质基础。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必须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县级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方向,保障县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而且有利于推进县级工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2.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推动工会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县级工会工作直接面向基层、贴近职工,是工会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县级工会经审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推进县级工会工作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新形势下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资产监督的要求相比,县级工会经审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保障、作用发挥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指导思想

  3.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要求,从加强县级工会审查审计监督的现实需要出发,深入研究县级工会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以加强县级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为核心,以提高审查审计质量为关键,以提升工会经审人员素质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县级工会经审组织在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和工会工作全局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三、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主要措施

  4.机构挂牌。县(市、区)总工会应当按照《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要求,健全经审机构,及时成立经审办并挂牌,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5.人员配备。县(市、区)总工会应当配备专兼职经审人

  员1名。人员可以从社会专业人员中选聘,确保有人专职或兼职从事经审工作。聘用人员的待遇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由县(市、区)总工会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确定。

  县(市、区)总工会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特邀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期间的待遇参照《云南省总工会经审会特约审计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上述费用在县级工会年度预算的经审工作经费中列支。

  6.规范审查工作。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应当坚持每年对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出具审查会议纪要或审查决议,抄送同级工会领导班子及财务部门。同级工会领导班子及财务部门应当听取并采纳同级工会经审会在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7.加大审计力度。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应当坚持每年对同级工会经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抄报上级工会经审会及财务部门。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审计可采取集中互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与财务部门联合开展财务大检查。对于屡审屡犯的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适时通报,促进问题的整改落实。

  8.强化培训。县(市、区)总工会在制定年度工会干部培训计划时,应当将经审业务纳入培训内容,也可以就经审业务进行专项培训,每年至少培训1次,不断提高工会经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四、加强对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9.云南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州(市)总工会经审会应当加强对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调查研究,科学统筹、加强协调,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优质服务。

  10.州(市)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加强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机制,将县级工会经审工作与工会重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切实加强对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指导。

  11.省、州(市)、县(市、区)总工会对于实绩突出的经审人员,应当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严格执行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予以表扬。

  12.县(市、区)总工会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定期听取经审工作汇报1至2次,帮助解决经审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经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13.县(市、区)总工会应当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专门安排经审工作经费,并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经审工作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专款用于经审工作。

  14.县(市、区)总工会领导班子在作出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并采纳经审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经审组织要敢于善于发表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15.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可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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