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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整劳动报酬须事前告知协商一致

2010-01-15 11:31:57   编辑:顾世丹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镇海某漂染厂22名职工因企业单方面调整劳动报酬计算办法,引起工资争议。上访职工反映,今年2月,企业为压缩人员,撤并H1老车间打湿包岗位,将原来实行计件工资的打湿包工作分给装缸脱水工来做,但不再实行计件工资,只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由于工资计算办法不同,职工完成原来等量的工作,却达不到原来的工资水平,其中一名职工最大差额达到1436元。经镇海区总职工维权中心依法协调,这起劳动争议得到及时较好解决,22名职工按原定额计件拿到全额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计件工资是工资分配的一种形式,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工资支付标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即使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22名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了脱水计件和打湿包计件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按照原计件单价发给工资,但本案用人单位在未通知职工,取得职工自愿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工资支付标准,调整劳动报酬显属违法,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原计件标准发放工资。

   工会建议:

   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时要注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到尊重职工,保障职工的知情权,以免此类劳动争议发生。

来源:宁波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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