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是镇海一家橡塑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3月罗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30日—2005年3月30日)。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为罗某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2004年9月,罗某因接触化合物引起皮肤过敏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认为罗合同期限未满提出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因此扣除了罗当月工资,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后经区总工会维权服务中心干预后,公司支付了罗当月工资。
案件评析: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浙江省劳动合法办法》对此亦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本案中罗某虽然因皮肤过敏提出辞职,但由于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在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条款一直未予以履行,劳动者以此为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并不构成违约,因此无须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自罗某进入公司起就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属连续侵权,王某除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当月工资外,还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进入公司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社会保险费。如果调解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权。
工会建议:
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否则,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基本上输。作为职工,在提出辞职前,应注意收集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尽量避免违约。(法工部)
来源:宁波工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