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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罢免总经理

2010-01-15 11:29:36   编辑:顾世丹

   12月15日,本报记者接到岳池县汽车运输公司部分职工联名投诉,称由于公司经理不重视安全工作,导致了死亡7人,重伤3人,轻伤4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从而使得职工的工资从今年9月起就不能足额发放,为此职工召开大会并形成决议,罢免了总经理,并选举了新的经理,但决议形成之后,总经理却拒不交接工作,导致了公司的工作无法进行,使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接到投诉后,16日记者随即赶到岳池就职工的投诉采访了相关当事人。

  发生交通事故:职工罢免总经理

  岳池县汽车运输公司成立于50年代,1989年企业在工商局依法登记为岳池县汽车运输公司,是隶属于交通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当时有职工163人,2002年公司改制,通过安置了断关系后还剩下60多人,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的改制并没有彻底,所以,新公司至今仍未登记注册,公司目前的性质仍为城镇集体所有制集体企业。

  12月6日,该公司的近40名职工召开职工大会,以举手表决的形式对该公司的总经理姚天全进行了罢免,并选出了新的公司经理。其职工大会的决议是:岳池县汽车运输公司在2005年9月27日发生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重大交通事故,姚天全负有领导责任,姚天全在任经理期间,管理能力差,大多数职工都认为姚天全不称职,大家强烈要求罢免姚天全的经理职务......会后,参加大会的职工还在会议决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按上了手印。此后,与会的职工随即要求总经理姚天全交接工作,但姚却以职工大会不合法为由,没有交接工作。

  职工:我们的罢免是合法的

  张启贵,岳池县汽车运输公司负责安全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他说:“我们召开会对总经理姚天全的罢免绝对是合法的,所以也是有效的。”

  据张启贵介绍说,公司由于长期不注重安全生产,于2005年9月27日发生了震惊全省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导致7人死亡,多人受伤,由于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使得公司负全责,从而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为什么我们要召开职工大会罢免总经理呢?”张启贵说:“首先,事故发生之前几个月公司未召开安全会议,安全管理人员失控,没人管理安全;其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不应克扣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也不应该随便减少,但公司领导没有经过职工大会的审议就只发给职工80%的工资,更令职工寒心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有安全保障金来处理事故,但公司不但没有这个能力,还要求职工每人出资1万元来筹集‘9.27’事故善后处理专项资金,拿不出1万元的就从公司领取2万元安置费走人,我们这些职工大部分都是在企业工作了十多二十年的老职工了,因为拿不出钱就不明不白地走人,实在是想不通,公司总经理这样做,显然是侵害了大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在12月6日我便参加了职工大会,在职工大会上举手同意罢免总经理,并选出了新的经理。我们所有到会的职工都同意罢免他,我认为我们是集体企业,我们的罢免是合法的。”

  张启贵还说,公司其实是有钱来处理“9?27”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公司这几年先后卖了门面、油库,还有公司对每辆车收取安全抵押金,一辆车收的是5000元,全公司100多辆车,就是50多万元,上届领导交接下来还有50多万元,为什么到了事故发生之后,就没有钱来处理,这些钱到哪里去了呢?为什么非要职工出钱呢?这也是促使职工要罢免的原因之一。

  兰瑞华,岳池县汽车运输公司短途站的站长,此次职工大会的召集人,并在当天的职工大会上被选为经理。她说,公司有50多名职工,但当天来参加会的就有近40人,通过举手表决,前来参加会议的职工都是同意罢免总经理的,而且他们都在会议决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这是职工真实意志的体现,所以罢免决议是合法有效的。现在,广大职工强烈要求总经理交出公司印章,交接工作,使公司能早日正常运转。

  公司:职工的罢免是非法的

  李秉乐是1992年当选的职代会主席,同时也分管公司的财务。他说,当初职代会成立时有20多个职工代表,后来由于公司改制走了一部分职工,同时也走了一部分职工代表,现在不到10个职工代表,虽然企业没有彻底改制,但之后剩下的职工再也没有重新改选职代会,而且企业一直都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李秉乐认为这次职工的罢免是不合法的,主要是由于召开职工大会的程序不合法,作为企业的领导,他们都不知道,而且还有部分职工没有参加会议。他认为:“如果职工有这方面的要求,要召开职工大会,应当向企业的法人申请才能召开。”

  “职工对我的罢免是非法的。”岳池县汽车运输公司的总经理姚天全说。“我上任是2004年7月通过全体职工选举为总经理、法人代表的,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当时的改制没有彻底,所以,现在仍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我们这样的集体企业,任免是要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是职工大会来进行的。我认为这次部分职工召开的职工大会是不合法的,第一,没有提前通知和预约所有的职工;第二,这次职工大会不是公司授权召开的,所以他的召开的程序是不合法的;第三,由于这次职工大会的召开是不合法的,所以罢免我的内容是不合法的。我认为,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如果职工要罢免我,职工可以联名向企业写出申请,由企业来组织召开,并提出罢免的理由,然后进行表决,这样我认为才是合法有效的。”

  “我们的企业毕竟是合法的也是守法的企业,我们的职工在对事实认识清楚过后,确实认为我不称职,要罢免我,我没有任何怨言,也没有任何理由阻碍职工的决议,也不会有其他的想法……”姚天全坚决的说。

  相关法律人士:

  只要程序合法可以罢免1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民管部的相关负责人。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雷远龙肯定地说一个县属集体企业长期不组建工会组织,是非常错误的,不管是以前老的《工会法》还是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以及《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建立工会组织,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其次,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第三,也是特别要强调的是,选举和罢免的程序要合法。《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省总工会民管部长李汀也发表了同样的看法,但她特别强调指出,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如果公司没有工会组织,可以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或企业的主管部门甚至当地的党委、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由他们来组织职工选举产生职代会或召开职工大会,制定相应的企业职代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之后再正确的、合法的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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