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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全部缴费 也可反悔讨回权益

2010-01-15 11:26:50   编辑:顾世丹

   郯城县某公司因经营原因拖欠部分职工社会保险费达7年之久,部分职工个人垫付了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孙某等24名职工因要求单位补缴被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偿还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公司则以双方早有协议约定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为由辩驳,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裁决职工胜诉。

    申诉人孙某等24人均为被诉人郯城县某公司职工,1999年1月与单位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公司经营等原因,大部分职工没有工作岗位,孙某等24人也先后被安排待岗。该公司在与待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另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职工在家待岗或自谋职业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职工的任何费用。此后,该公司仅为在岗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被长期拖欠。期间,部分待岗职工个人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应由单位缴纳部分。2005年7月,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企业核对职工缴费情况时,该公司又通知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孙某等人经咨询法律服务机构,得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企业让职工个人全部承担养老保险费是违法的,遂找单位领导交涉,单位拒不承担。在法律服务人员帮助下,孙某等24人一纸申诉书将某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并返还部分申诉人垫付的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

  仲裁庭审时某公司辩称:在申诉人下岗时,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就养老保险费缴纳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告知申诉人等所有下岗职工:公司实行“竞争上岗、社会养老金等社会统筹基金由自己承担”等,申诉人当时就应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申诉人下岗后,部分申诉人自己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更印证了申诉人早就知道其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另外,有些申诉人早已找到新的工作,与被诉人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1年12月31日已到期,此后双方未再续订合同,申诉人也未到被诉人处劳动,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已事实终止。被诉人认为申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诉人作为被诉人单位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诉人因经营原因安排申诉人下岗,合同期满后,被诉人应及时依法处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但被诉人至今未做任何处理,其责任在被诉人,双方劳动关系应视为存续。养老保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其要求职工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的协议无效,且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故被诉人认为申诉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于近日裁决:某公司为24名申诉人补缴自1999年以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申诉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部分由申诉人承担,被诉人返还部分申诉人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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