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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七期实施办法

2010-06-02 10:15:43   编辑: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互助对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互助期限        

  每期活动的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互助金交纳标准

  继续参加活动的按每人80元交纳,新参加活动的按每人100元交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怎样参加活动

  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 《团体申请表(电子版)》电脑盘片。

  申请补助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结算单(原件),向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②《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申请表》;

  ③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

  ④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补助申请必须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八个月内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逾期概不办理。

  补助标准

  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自负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①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②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60%;

  ③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编辑:顾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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