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会会员依法缴纳会费的通知
2019-12-11 15:20:47

全县各基层工会:

工会会费收入是工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有权利的物质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会会员依法缴纳会费,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益,做到“收缴及时,使用合理,会员满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的规定,现就规范工会会员依法缴纳会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对象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当履行按月交纳会费的义务。凡自愿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的职工都需缴纳工会会费。

二、缴纳标准

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会员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会费,所缴纳的工会会费全额留存于所在基层工会,用于其所在工会组织开展相关会员活动。

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公务员)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工勤人员)的工会会员: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3.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4.企业的工会会员:凡是企业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缴纳会费,凡是作为津贴奖金发给的,不计算缴纳会费;

5.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自主聘用)的工会会员: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标准,缴纳会费。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会员会费收缴工作,抓好2017年以来本单位会员会费收缴自查工作,对没有按规定收缴会费的,应予以清欠补缴。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不得享受所在工会组织按照《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发放的所有工会福利。

2.各基层工会要足额收缴会费,做好收缴的登记、统计工作,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本单位工会经费账户。

3.各基层工会要抓好清欠治理工作,县总工会每年将组织督查并通报。

元江县总工会

2018年9月13日

玉溪市总工会 主办
本站点所有内容为玉溪市总工会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玉溪网 

滇ICP备1000426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