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的,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 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 10 人的,在职职工必须 100%参互。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第三条 第十六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互助金标准
第四条 参互人员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具体标准为:已参
加第十五期活动的按每人 120 元缴纳,新参互的按每人 150 元缴纳。
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缴一份)。期满后继续参互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三、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 补助标准。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其他补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 50 元。具体为:
(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 800 元至 10 000 元(含 10 000元)的部分补助 30%;
(二)超过 10 000 元(不含 10 000 元)至 100 000 元(含 100 000 元)的部分补助 70%;
(三)超过 100 000 元(不含 100 000 元)至 200 000 元(含200 000 元)的部分补助 100%。
第八条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四、补助申请手续
第九条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第十条 单位工会代参互人员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
(二)《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三)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 3 000 元以内(含 3 000 元)的,由各代办点直接支付;3 000 元以上(不含 3 000元)至 10 000 元以下(含 10 000 元)的,报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代办点支付;10 000 元以上(不含 10 000 元)的,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代办点支付。
对审批权限内资料齐全的补助申请,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参互人员申请补助应尽快到所属办事处、代办点办理,第十六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五、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
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
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
费用;
(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费用及补助;
(六)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缴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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