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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义不容辞
——关于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调研

2012-03-27 09:50:44   编辑:沈建龙

(玉溪市总工会  普开明)

  今年以来,开展落实好“两个普遍”是各级工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即要大力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我就玉溪市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该项工作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正确认识工会组织在推进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责任和地位;没有深入分析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面临的处境和困难。由此,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畏难心理和推给政府部门的心态。最终,致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难以开展,进展缓慢。

  在此,本人就工会组织如何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 什么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形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部分。

  根据上述概念阐述,工会组织是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角色,是劳资矛盾调和剂和润滑油,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着政府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要代表职工利益,与经营者协商谈判,又不能只顾职工,还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也就是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目的,一方要维护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实现职工得利,企业发展。

  工会组织切实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使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工会源头参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劳动者消费能力,拉动内需,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二、 为什么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中国传统的“富者尊,贫者卑”的尊卑等级观念的影响,劳资尊卑有别,强弱悬殊;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又不善于或怯于协商,因而老板们习惯了“一言堂”,不习惯在劳资对话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赢。不少企业缺少透明度,职工的劳动所得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造成员工没有归属感,从业人员平均年龄低,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高,一线员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地区平均收入,而且,由于物价上涨和消费指数升高,很多企业工资呈现负增长。由此造成辞职率高,频率无序流动,无益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另外,还有少数企业并没有兑现或者变相不兑现员工应得的工资收入。甚至在门卫等服务业中,不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大有存在。一些用工单位通过搞变通,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相加,看似是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远远未达到最低工资的。一些行业对文化要求偏低,劳动力供大于求,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所以导致不少人不懂或不敢要求用工单位给予其最低工资标准。加上金融危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要求的影响,资本流向、资源配置、产业发展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有的区域和、行业出现了“用工荒”,造成了增加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关乎民生大计。所以,我们要认真开展落实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和实施,促进企业稳步发展,职工稳定获利,实现“双赢”。

三、 工会组织开展好工资集体协商义不容辞

  一是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从工会的基本职责看,工会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就开展企业工作集体协商工作而言,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合法代表,也是明确指定代表。一方面,工会不代表职工“说话”,还能指望谁来为职工“撑腰”;另一方面,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就是失职,工会就是背弃了职工,这样的工会还有存在的意义吗?还能存在下去吗?所以,工会代表职工利益,开展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责无旁贷。

  二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员工是最大的获利者。工会组织长期以来,处于被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局面。知道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难于找到有效维权的突破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工会组织尝试各种方法和手段,提出了“源头参与”理念。本人认为,开展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就是近几年来最好的源头参与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它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解决了被动维权的问题。其最大、最直接的获利者是企业员工,其次才是企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因为员工有了保障,无后顾之忧,才会有归属感,才会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最根本要素。只有员工有了积极性,发挥创造力,企业才能发展壮大;随之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福百姓。所以,凡是职工合理诉求、有利于职工的,我们必须去做;凡是有利于社会安宁、造福百姓的,我们必须去做。推动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使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工会的使命光荣。

  三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使政府不便更多直接干预企业行为。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我国政府早已很少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政府更多是要给出法制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对应的工资报酬,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

  然而,现实是《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云南省企业工会条列》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需明确的法定规范,政府执法处于尴尬境地。

  四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硬指标。据了解,目前省、市、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就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都没有硬性的、详细的考核指标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开展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压力和动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主导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在党委领导下,政府主导、广泛配合(参与)、工会力推的工作局面打开。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没有形成各协同配合的有效工作机制,依然存在工会组织“单打独斗”的现象。

  总之,不管前面有多少的困难和不利因素,工会组织的职责使命和职工的期盼,使各级工会普遍开展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我们应该把思想统一到“一切为了职工好”的认识来,义无反顾扎实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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