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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24-04-10 10:57:53   编辑:何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云南省技能强省行动计划进程,规范全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结合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工作实际,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紧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社会紧缺、企业急需、从业人员多、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和可比性强且符合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职业(工种)。优先选择涉及我省“八大”产业(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旅游文化、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现 代物流)发展和推进“五网”(路网、水网、航空网、互联网、能源网)建设步伐及致力打造助力云南发展“三张牌”(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和健康生活目的地)等领域的有关职业(工种)。

第四条 竞赛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广泛深入的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充分发挥竞赛在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全省性竞赛和组织参加全国及省外等竞赛活动。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六条 省级竞赛主要分二类。

第一类:由全国总工会、人社部等部委组织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和由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主办的全省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第x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云南省xx职业(工种)选拔赛”“云南省第x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xx职业(工种)技能竞赛”等活动名称。

第二类:由单一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部门牵头组织的全省性单一行业(协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全国xx行业(协会)职工职业(工种)技能竞赛云南省xx职业(工种)选拔赛“云南省xx行业(协会)xx职业(工种)技能竞赛”等活动名称。

第七条 举办省级一类竞赛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

第八条 各类竞赛活动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同一竞赛组别的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九条  省级一类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审核、发布和备案制度。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当年省级一类竞赛(工种)申报、评审、公布和备案工作。申请承办省级一类竞赛的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应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向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总工会技术创新和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及有关表册,申报下一年竞赛职工职业(工种)技能竞赛,逾期不予受理。为提高省级一类竞赛承办质量,除当年有全国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大赛外,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只能申请承办1~2个省级一类竞赛项目。

当年竞赛职业(工种)一经审核确定后,由云南省职工经济创新工程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发布,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职业(工种)尽快制定竞赛方案、技术文件,组织赛前培训和初赛、复赛、决赛。竞赛方案、技术文件等材料,应于竞赛启动前两个月内报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备案,决赛开始前须告知主办单位。

第十条 当年竞赛文件公布后,承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项目。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变更的,必须书面报经主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取消、变更竞赛项目。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的工作职责。承办单位应具备承担竞赛的资金、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能够配备熟悉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及相应资格的考评员。

第十二条 参加省级一类竞赛决赛的选手,应为符合相应职业(工种)规定参赛资格条件的职工。除稀缺工种外,省级一类竞赛决赛选手须经县级(省级产业、系统、公司三级单位)初赛、州级(省级产业、系统、公司二级单位)复赛等层层选拔产生,原则上未经选拔的选手不得越级参加上一级竞赛。

除行业、系统、公司独有职业(工种)外,核准承办省级一 类竞赛的单位,在启动竞赛前必须书面邀请全省具有相同职业(工种)的其他单位参加竞赛,并将组织竞赛的实施方案、技术文件等材料书面函告相关单位;受邀单位即为协办单位,应在认真组织初赛、复赛的基础上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承办单位组织的决赛,并积极推荐具备执裁职业资格、经验丰富的裁判员参与执裁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参赛的受邀单位,必须作出书面复函,并报组委会办公室备案。除稀缺工种外,参加省级一类竞赛决赛的优秀选手原则上不得少于30名,每支参赛代表队由领队1人、技术指导1人和3~5名选手组成。

已获省级一类竞赛相同职业(工种)技术状元者,不得再以选手身份参加除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以外的省级一类相同职业(工种)竞赛。

第四章  竞赛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竞赛应成立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省总工会技术创新和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竞赛组委会按照不同职业(工种)分别设立相应赛区,由赛区承办具体赛事。有条件的赛区可邀请社会公证部门全程监督竞赛活动,确保竞赛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各赛区应指派专人负责竞赛各项工作,落实好相应技术(裁判)人员、竞赛所需设备(考件)及后勤保障条件;赛前的竞赛方案、赛中文件资料和赛后竞赛结果,应及时整理归档,分别报送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等单位备案,同时要严格按照组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帮助竞赛优胜选手做好申领相关证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职业(工种)竞赛考题分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原则上按3:7换算成综合得分,最终确定选手比赛名次;若综合成绩相同,以实际操作成绩得分高者居前。

第十七条 竞赛本着节俭、务实、高效和谁申请承办、谁落实经费的原则,除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云南省重点工程或重点产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滇中四州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承担外,其他省级一类竞赛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自行筹措;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承担经费的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于赛前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省总工会)提交竞赛经费预算申请及相关表册;竞赛经费遵循必须、合理、合规要求,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借竞赛之名进行非法赢利、变相搞福利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五章  竞赛激励与约束

第十八条 获省级一类竞赛的优秀选手,由主办单位给予表扬鼓励,资金由省总工会列支。

(一)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决赛第1名的选手,由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授予“云南省xx职业(工种)技术状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选手由云南省总工会授予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颁发证书、奖杯,并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0元;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决赛第2~10名的选手,由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授予“云南省xx职业(工种)技术能手”,颁发证书、奖杯,并给予一次性奖金2000元。

(二)除国家取消职业资格鉴定工种、另有特殊规定的工种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外,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决赛第1名的选手,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决赛第2~3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决赛第4~10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其他成绩优秀的决赛选手,由各承办单位在不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表扬办法。

(四)竞赛可视情况设团体奖若干名。

第十九条 在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决赛中取得优越成绩的选手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扬鼓励,资金从省总工会列支。

(一)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决赛,获得1~20名的选手,由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授予“云南省xx职业(工种)技术能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云南省总工会授予“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颁发证书、奖杯。在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第1名给予一次性奖金20000元,第2名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0元,第3名给予一次性奖金8000元,第4名给予一次性奖金5000元,第5名给予一次性奖金3000元,第6~10名给予一次性奖金2000元,第11~20名给予一次性奖金1000元。

(二)以一个单位独立组队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决赛获团体总分1~10名的单位或以两个以上单位混合组队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决赛获团体总分1~10名、并且在团体总分中单位选手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云南省总工会授予“云南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突出贡献奖”,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根据竞赛主办单位有关文件精神,对国家保留职业资格鉴定的工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向优胜选手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总工会、人社部等部委联合主办的中国技能大赛其他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取得显著成绩的选手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竞赛要严格执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对违反规定、办赛不公或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办省级一类竞赛;参赛选手不遵守赛事规程,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选手,除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的处罚,还要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选手个人诚信档案;竞赛指导教师、裁判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比赛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委会将其违规违纪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竞赛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省第十六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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