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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玉溪工匠选树管理办法(试行)

2024-04-10 10:21:11   编辑:何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规范“玉溪工匠”培养选树、服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工匠”培养选树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围绕“六个走在全省前列”、推进“两型三化”、打好 “三张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等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玉溪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玉溪工匠”是指围绕我市“生态立市、产业富市、创新强市、开放兴市、共享和市”发展战略,在卷烟及配套、矿冶及装备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信息、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七大产业的生产实践岗位上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追求创造精神,能够打造行业最优产品,支撑传承工匠文化精神,精益求精、一丝不苟、专注坚持、贡献较大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选树条件

第四条 “玉溪工匠”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高尚,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知名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条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工艺专长: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三)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体现领军作用:善于解决疑难杂症,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成绩突出;热心带教徒弟,积极参加“名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五)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业绩突出,并在积极挖掘、整理、保护、发展传统技艺和传承传统工艺、技艺上作出显著贡献。

(六)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或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获得全国行业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获得省级行业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获得市级行业一类技能竞赛第1名。

第五条 “玉溪工匠”原则上每两年选树一届。推荐选树的人选中,技师、高级技师应占一定比例。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和各类学校教师及专门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列入选树对象。

第三章 选树程序

第六条 选树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发布信息。由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制定当届“玉溪工匠”选树实施方案,在玉溪市政府网、玉溪市总工会网站、公众平台等媒体发布推荐选树信息。

(二)申报推荐。申报“玉溪工匠”者,可通过单位(基层工会)、行业等推荐,也可自荐。各推荐单位按照《选树实施方案》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推荐结果在本单位(或区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荐者需有2名以上同行业专家推荐。申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玉溪市“玉溪工匠”选树申报表;

2.申报人技能、业绩等写实材料;

3.申报人相关获奖证书、各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自荐者的专家推荐函。

(三)资格审核。由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应予以退回。

(四)专家评审。设立“玉溪工匠”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组人员从玉溪市人民政府“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专家组成,并经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审。

(五)考察审查。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审查“玉溪工匠”候选人所在地纪委监委、政法委意见。

(六)会议确定。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玉溪工匠”命名人选候选人。

(七)社会公示。“玉溪工匠”命名人选候选人报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选树资格。反映情况失实的,说明情况,资格保留。

(八)批准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玉溪工匠”命名人选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命名人选。

第七条 “玉溪工匠”选树工作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与纪律;

(二)不得泄露申报人个人信息;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审情况;

(四)不得有徇私及其它有碍公正选树的行为。

第四章 认定通报

第九条 获得“玉溪工匠”荣誉称号的,以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名义适时召开认定大会或文件认定,颁发“玉溪工匠”荣誉证书,并一次性补助创新工作经费4000元。补助经费由市总工会给予解决。

第十条 “玉溪工匠”称号获得者可申请创建“玉溪工匠”创新工作室。

第十一条 “玉溪工匠”称号获得者优先作为省“云岭工匠”的推荐人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玉溪工匠的推荐、选树、管理和服务工作在玉溪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玉溪市玉溪工匠选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总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玉溪工匠”选树管理的日常工作,起草相关文件、发布信息、组织会议等。

第六章 宣传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组织主流媒体加大对“玉溪工匠”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玉溪日报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创作更多展现“玉溪工匠”风采的优秀文艺作品,开展公众化、互动式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组织“玉溪工匠”进学校、进课堂,进企业、进班组,奏响“工人伟大、劳动光荣”的时代主旋律。

第十五条 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协调联动建立“玉溪工匠”人才数据库,并纳入市人才总体规划,利用人才网站和工会公众号,搭建网上交流平台。适时分行业、分系统组织“玉溪工匠”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或“玉溪工匠”事迹报告会,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所在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玉溪工匠”的培养,对外出培训、劳动保护、评先树模予以优先考虑,适时交任务、压担子,为“玉溪工匠”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做到发展受重用,经费有保障,工作常总结。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考评机制。被选树为“玉溪工匠”的,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并建立业绩考评档案,每年的考评结果报送市总工会。各部门要加大投入,对“玉溪工匠”的培养、激励、评价、引进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玉溪工匠”,经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核实后,撤销“玉溪工匠”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创新工作经费,并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一)取得“玉溪工匠”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的;

(三)受到行政撤职或党内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伪造先进事迹者,弄虚作假骗取“玉溪工匠”荣誉称号的。

第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经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市玉溪工匠选树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各级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搭建平台,多措并举,促进活动有效开展,将开展“玉溪工匠”选树工作与创建示范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活动紧密结合,与企业的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紧密结合,与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等活动紧密结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玉溪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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