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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选树管理办法

2024-04-10 10:12:05   编辑:何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创新工作室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职工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为领衔人,吸纳若干业务骨干参加的,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根本目的,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地位与作用的职工创新团队。

第三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选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玉溪市总工会每两年命名一批职工创新工作室,原则上每批不超过30个。具体命名数量视当年申报数量和质量确定。

第五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选树采取“一届一组建”“一评一授权”工作模式,每届由玉溪市总工会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组建“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选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选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职工创新工作室的选树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技术创新和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的选树、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创新活动的开展,使职工创新工作室成为企业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引领广大职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中建功立业。

第七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主要任务是发挥技术人才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等问题,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教学科研以及“四技”“五小”“六个一”等活动,推广普及先进的创新理念、技术和方法,着力解决本单位、本地区或本行业在技术革新、理论创新和科研发展中的困难,带动培养一批创新型领军人才。

第八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创新内容以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等为主。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坚持普遍创建与重点创建相结合的原则,在本单位、本地区或本行业创建命名的基础上,由各县(市)总工会和基础工会选树命名推荐。

第十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命名2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工作室不受本级命名2年以上条件限制)且创新成效显著的职工创新工作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

(一)有领军人员。至少有1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推动职工队伍创新发展的职工为领军人员。

(二)有创新团队。有3人以上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协作氛围浓厚的创新团队。近年来团队成员中至少有1人因创新业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或表扬。

(三)有工作制度。有清晰明确的创建目标、符合实际的创建制度和比较完善有效的活动内容、形式和方式,与单位生产经营、科研技术、培育人才等工作紧密衔接。

(四)有攻关项目。团队成员能积极主动承担并完成单位技术、服务等创新项目,且实施项目的内容、时限、要求、标准明确,项目成效明显。每年至少承担1~2个企业或单位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任务。

(五)有创新成果。每三年至少有1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有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办公设施和硬件设备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名称应简洁明了,原则上以技术创新领衔人名字命名,或以所在单位的注册商标、业务范围、主营产品等具引领性、品牌性的名称命名。

第十二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或陈述事实要简洁详实、亮点突出、特色鲜明。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

(一)推荐承诺书: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有关基层工会填写并盖章。主要反映本次组织初审推荐的简要情况,对真实性和推荐质量等负责。

(二)职工创新工作室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填写并盖章(表内相关文字材料可简要说明工作室成员基本情况,重点反映工作室创建以来围绕创建目标,开展创新活动所取得的成效)。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创新工作室成立的证明材料;

2.被命名为县(市、区)总工会职工创新工作室的证明材料。

3.职工创新工作室成员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和学历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团队成员通过参加职工创新工作室活动所获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4.职工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主要活动等相关记录;

5.职工创新工作室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材料,包括2年来的研究项目、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推广应用成效认定等证明材料。

6.职工创新工作室今后目标规划及目标预期。

7.其它能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选树程序

第十三条  采取自下而上、优中选优的方式,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有关基层工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

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和越级申报的材料。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

(一)初审。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有关基层工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

(二)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有关基层工会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

(一)专家产生。评审委员会专家须具有专业代表性,有副高职或技师及以上职务(职称)。原则上从玉溪市专家库、玉溪工匠人才库或省级职工创新工作室领衔人中抽取产生,也可聘请省内外专家担任。

(二)评审方式。遵循“分类评审,综合会审,优中选优”原则,依据评选条件,采取实名打分方式,从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方面,经专业组评审和综合组评审后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专业组评审。根据申报对象所属行业或成果类别情况,分若干小组进行专业评审。按得分高低,提出各组提名对象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综合组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各专业组提交的提名对象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按得分高低,提出拟命名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玉溪市总工会通过市级网络或报纸等媒体对“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拟命名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应同步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采取电话或邮件方式提出异议。异议所述情况属实的,将取消该公示对象评选资格,空缺名额不予补足。

恶意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审定命名。玉溪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依据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情况,审定命名“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名单。

“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牌匾由玉溪市总工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监察督导。玉溪市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选树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整个选树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他人泄露个人参与评审的相关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审情况;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选树的行为。

若领导小组成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属于申报人选的、与申报人选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申报人和推荐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所申报材料或陈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交由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日常管理工作以其所在单位工会为主,玉溪市总工会技术创新和职工素质建设办公室统筹做好选树、考察、监督等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创新工作室先进典型、创新成果、创新事迹的宣传工作,积极搭建市内外交流平台,促进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互相交流学习和提高。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新风。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台账制度职工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账、创新成果台账和成员发展台账,全面反映工作室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创新成效和成员发展提升情况。所属工会应建立工作室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管理,作为评先推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核管理制度。玉溪市总工会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对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进行复核。考核合格的,按新创建标准给予一定创新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其继续开展创新活动;未通过考核的,给予半年时间整改,仍未通过考核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牌匾。

各县(市、区)总工会和市直有关基层工会及职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要加强对职工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和考评。考核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玉溪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变更和撤销。以领衔人名字命名的职工创新工作室,因其调动、退休或重大过失、违纪违规等离开工作室的,由所属工会逐级提出变更申请。

若领衔人变动,不影响职工创新工作室活动正常开展的,提交更名申请,报经玉溪市总工会技术创新和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悬挂新的工作室牌匾。新牌匾由推荐的县(市、区)总工会或市直基层工会按批准单位提供的模板标准制作;若领衔人变动,导致职工创新工作室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则提交撤销申请,报经玉溪市总工会批准后,按要求撤销牌匾。

第二十五条  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被命名为玉溪工匠工作室的,可继续保留原牌匾,按玉溪工匠工作室进行管理。被命名为玉溪市工匠工作室的,按玉溪市工匠工作室进行管理。既是玉溪工匠工作室又是市工匠工作室的,按市工匠工作室进行管理。工作经费不重复补助。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主要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被命名为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的,由玉溪市总工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其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和市直相关基层工会应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在项目开发、成果转化过程中,经职工创新工作室申请、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和市级有关基层工会申报,可优先申请玉溪市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领衔人是工作室的管理人和创新工作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廉政要求管理和使用工作经费,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做到经费使用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账目清晰。

第三十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项目的研究、开发,器材、原辅材料及设备设施、办公用品、书报资料、资料文印等器材用品购置,开展师带徒、传承技艺、技能推广、技术交流和研讨、技术攻关、推广、革新、研修、培训等创新工作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接待费、发放职工福利等;严禁用于乱发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任何支出。

第八章 作用发挥

第三十一条  创建职工创新工作室,是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促进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践,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要将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职工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帮助职工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职工创新工作室的成果和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利用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职工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推荐承诺书.doc

2.玉溪市职工创新工作室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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