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工匠在推动玉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为推动玉溪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多人才支撑,玉溪市总工会将进一步加大市级“工匠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工匠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匠工作室是由在技术、技能、业务等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市级以上工匠(包含全国、省级工匠和先进工作者,),并以工匠名字命名,同时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三条 工匠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工匠精神,发挥工匠业务专长、技术优势和创新创造能力,积极围绕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建设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创造活动。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搭建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平台,为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工匠工作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为推动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五条 工匠工作室的基本条件是:
(一)有工匠领衔:至少有一名专业水平高、技术技能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工匠为领军人物;
(二)有创新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三)有攻关项目:积极承担本单位、本行业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发明项目,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四)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由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保障。
第六条 工匠工作室的创新内容是:以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等为主。
第七条 玉溪市“工匠工作室”须在当地所辖区域。工匠工作室创建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一年为考核认定,第二年为复核审定。市总工会统一进行考核评审,每年年末,各工匠工作室所在基层工会要向市总工会职工素质建设办公室备案工作室全年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每个市级“工匠工作室”,经第二年复核认定,市总工会将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其开展创新活动。所属工会原则上也应给予资金支持,并保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工匠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市总将以此作为命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工匠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工匠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工匠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账、创新成果台账和成员发展台账。所属工会应建立工匠工作室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将加强对省、市级“工匠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并将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工匠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工匠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所在单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工匠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工匠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帮助工匠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并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中。工匠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工匠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工匠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利用工匠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工匠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将每两年对市级“工匠工作室”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工匠工作室将撤销称号。各县区总工会要加强对所属工匠工作室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区总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工匠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玉溪市总工会。 |